榴莲9.9元/斤?是“真香”还是“套路”

律师指出:特价、集赞优惠、尾货降价不等于免除质量保证义务

2026-06-24 09:33:31 来源:阳江日报

律师指出:特价、集赞优惠、尾货降价不等于免除质量保证义务

榴莲9.9元/斤?是“真香”还是“套路”

律师指出:特价、集赞优惠、尾货降价不等于免除质量保证义务

阳江日报

顾客正在马曹路一家水果店选购榴莲。刘昭融 摄

阳江日报讯(记者/刘昭融)近期,“9.9元一斤榴莲”促销信息在本地社交平台热传,市区多家水果店跟风推出同类活动,吸引大批市民选购。对此,法律人士指出,商家单方标注特价榴莲售出不退不换不具备法律效力,提醒消费者理性看待促销,仔细甄别果品后再行购买。

6月22日,记者走访市区马曹路、石湾路两家门店发现,所谓“9.9元”暗藏规则——一家需转发集满10个赞方可享优惠价,且低价果品标注“售出不退不换”;另一家特价榴莲多为果形偏小、外壳开裂的尾货,品质参差不齐。

记者在石湾路一家榴莲专卖店看到,门头悬挂的红色促销横幅清晰标注“榴莲轰炸9块9/斤”,活动时间为6月18日至22日,广播声同步宣传,并喊出“活动最后一天,先到先得”。店外人行道上堆放的大量榴莲壳近1米高,店内不同货架按价位分区陈列榴莲。店员表示,9.9元、15.9元、19.9元三个低价档位的果实均不提供售后保障,一经售出不退不换。记者现场查看9.9元档位的榴莲发现,该价位果实普遍果形偏小、外形不规则,不少果身已出现明显裂口,部分果壳色泽发褐,多为品相一般的尾货。

而在马曹路另一家水果店,不同价位的榴莲混摆于店前,店方张贴的活动告示标注“活动9.9一斤”,并明确以红色数字价格标签区分特价果实,由顾客自行挑选。该店的榴莲已提前贴好总价标签,按个售卖。记者核实得知,该店9.9元/斤的优惠价设有前置条件:消费者需转发相关内容至朋友圈集满10个赞,方可按优惠价结算。店内还有其他特价水果执行同样的集赞规则。工作人员多次提及“活动最后一天”, 劝说顾客尽快选购。

告示同时标注“现场开包熟”,店员会为消费者当场开壳,将取出的果肉装入打包盒。现场许多市民驻足选购,工作人员手起刀落打开一个个被挑中的榴莲。记者现场观察发现,低价档位的榴莲外观差异较大,部分果实果壳青绿,部分表皮带有黑点,成熟度并不统一。店家表示,价格差异主要源于果型不同。

采访中,市民对低价榴莲的看法不一。有市民对自己挑选的榴莲十分满意,认为榴莲常规售价偏高,每斤9.9元的性价比突出,只要仔细挑选也能选到合意的果实。也有市民认为“一分钱一分货”,市民蓝女士现场品尝挑选的榴莲后,表示味道一般,“毕竟一斤才卖9.9元,能想到是这样,也不难吃。”而市民欧女士则被人流吸引前来,观察一番后,最终选择了不购买,她表示曾在流动摊贩处买过同样价格的榴莲,拿回家后开出两房生包,因此对过于便宜的榴莲持谨慎态度。

对此,记者咨询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斌斌获悉,商家单方标注特价榴莲售出不退不换,属于格式免责条款,不合理免除商家法定质量担保义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约定无效。即便果品为集赞优惠、库存尾货降价销售,商家法定质量安全义务不因促销优惠予以豁免。

黄斌斌解析两类适用情形:一是商家以显著方式完整披露仅存在果形偏小、外壳开裂等外观瑕疵,不存在腐烂变质等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充分知晓瑕疵自愿购买,事后单纯因个人口感、大小主观心理落差主张退换货,商家可拒绝;二是果品存在腐烂、霉变、变质等影响食用的实质性质量缺陷,即便事前告知外观瑕疵,商家仍应当依法承担退换、赔偿责任,不能预先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责任。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商家瑕疵告知内容,留存促销宣传截图、支付凭证、实物照片视频等证据;产生消费争议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5平台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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