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送审稿)

2026-06-08 10:24:48 来源:阳江日报

(草案送审稿)

阳江市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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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日报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海洋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及管辖海域现代化海洋牧场的规划建设、开发利用、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现代化海洋牧场,是指在适宜海域内,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设施装备和管理理念,通过海洋渔业生境营造和渔业资源人工养殖增殖,融合水产种业振兴、海洋装备研发应用、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模式。

第三条 【基本原则】现代化海洋牧场的发展应当坚持陆海统筹、创新驱动、疏近用远、绿色发展、开放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将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部门分工】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加强对现代化海洋牧场水产种业、养殖及渔业资源保护的指导和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依法开展海域使用权出让和登记工作,提高海洋空间利用效率,保障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的用地用海用岛需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代化海洋牧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权限审查相关规划、审批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通信运营企业加强海上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海洋大数据平台建设,促进海洋数据资源的采集、挖掘与应用,保障现代化海洋牧场以及相关产业的通讯需求和数据服务。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代化海洋牧场科技创新的支持和指导,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海洋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现代化海洋牧场的海域使用相关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投资促进、海事、海警、金融、气象、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做好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品牌建设】培育阳江现代化海洋牧场特色品牌,鼓励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加强品牌宣传推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品牌保护利用宣传,增进阳江海鲜公共区域品牌效应,提升全社会现代化海洋牧场品牌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的品牌宣传,推广建设的成效和典型范例,提高本市现代化海洋牧场的品牌知名度。

第七条 【规划编制】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现代化海洋牧场规划建设,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现代化海洋牧场规划,应当统筹安排、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完善功能等要素,与养殖水域滩涂、海上交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发展、港口、水利、海岛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对现代化海洋牧场规划中的位置、面积、布局、功能等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规划内容】现代化海洋牧场规划应当包括空间布局、全产业链体系、重点品种与养殖模式、重点片区与区县指引、支撑体系、环境影响评价、实施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 【空间布局】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应当根据海域资源禀赋、生态承载力和产业发展需求,构建陆海联动空间结构,推动重点片区建设,指引沿海区域发展,科学拓展深远海养殖空间,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第十条 【协同开发】国有资本引领支撑现代化海洋牧场一级开发和平台建设,并通过租赁、合作参股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养殖户参与开发,实行近海培育与深远海养殖的接力开发模式。

第十一条 【集约建设】对划定的海域资源,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保障交通用海的前提下,建立协调机制,探索海域共享或功能优化方案,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探索实施“标准海”供应,统一开展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等用海前期工作,实现单个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用海“拎包入驻”“拿海即开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低效用海退出机制。已报废或者弃用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平台、网箱等设施,其所有人应当进行环境保护、通航及安全生产无害化处置。

第十二条 【综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有序推进海域使用立体分层设权,现代化海洋牧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海域用途开展养殖增殖等开发利用活动。

鼓励和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经营者拓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功能,建设生产、观光、垂钓、文化、科普等多元融合发展的现代化海洋牧场。

鼓励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与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相结合,支持海上风电企业配套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相关活动,探索风渔融合等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

第十三条 【智慧科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现代化海洋牧场保护利用的先进科技推广应用,提升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或者经营者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手段,打造智慧型现代化海洋牧场,推动现代化海洋牧场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发展。

第十四条 【养殖装备】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涉海企业发展深远海养殖装备,加强抗风浪新型重力式网箱、智能化桁架类网箱等养殖平台等深远海大型养殖装备适渔性研发设计,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鼓励科研机构及涉海企业推进养殖辅助装备迭代升级,推动水下在线监测仪器、水下机器人、无人投喂船等智能装备在现代化海洋牧场加快应用。

第十五条 【环评管理】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统筹生态保护和发展布局。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养殖台账、建立动态调整和数据共享价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生态环境修复等的效果评估。

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绿色发展,提升海域自我净化能力。禁止现代化海洋牧场经营者违法向现代化海洋牧场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水。

第十六条 【全产业链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构建集种苗繁育、生态养殖、精深加工、冷链物流、休闲渔业于一体的全产业链,推动现代化海洋牧场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 【种业振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地方特色海洋渔业种质资源研发和保护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海水种业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发展。构建现代化海洋牧场适养品种“保育繁推”种业体系。

第十八条 【规范养殖】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模式,优化养殖种类和密度,合理投饵,正确使用药物,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支持养殖主体与饲料生产企业对接,针对特定养殖品种,按需研发、定制饲料。

在现代化海洋牧场海域内实施增殖放流活动,应当对放流苗种进行检验检疫,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第十九条 【加工提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打造具备海产品加工、低温分拣包装、保鲜仓储、冷链运输等功能于一体的冷链物流基地。支持推广“船头码头”冷链设施,就近提供海产品收购、预冷、分拣、包装、冷藏储存等服务。

支持涉海企业发展海产品冷藏保鲜技术,加强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研发,提升海产品初级加工、精深加工水平。

第二十条  【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渔港经济区规划建设,完善渔港集疏运体系,加强跨区域港口协作,科学布局临港产业项目,大力发展渔港经济,提升渔港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推动港产城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探索建设海洋产业园区,打造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集聚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海域资源,提高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引导涉海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

第二十一条 【财政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本级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装备设施、种业及养殖产业提升、养殖环境监测等。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现代化海洋牧场经营者应当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履行下列安全保障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并落实极端天气应急预案;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

(三)确保养殖平台、网箱、船舶等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依法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依法进行检验和维护保养;

(四)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在恶劣气象海况等危险情况下采取必要的人员撤离等避险措施;

(五)养殖设施对海上通航安全构成风险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海事等有关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十三条 【金融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对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予以重点倾斜,鼓励开发覆盖全产业链、全流程的保险产品体系;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增信等多渠道现代化海洋牧场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对现代化海洋牧场的风险保障作用。

第二十四条 【服务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现代化海洋牧场投资项目落地保障,根据需要指定专门人员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农村(渔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建立健全现代化海洋牧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同机制。

第二十五条 【应急联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海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海洋牧场生产安全与生态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与信息通报机制,并与本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遇有上述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法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生态风险最小化。事件处置后,应开展联合评估与责任梳理。

第二十六条 【补偿机制】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确需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养殖区域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进行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渔业)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开。

第二十七条 【生效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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