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
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2026年1月28日,本人林锋,是林锋(投资经营的生猪养殖场)经营者,我场在阳江市阳东区塘坪镇G325国道(旱塘新村)的林锋(投资经营的生猪养殖场)生猪养殖过程中,存在“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发生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我的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尽管事后我已集液池铺设防渗漏膜,完成整改,但我本人仍然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内容均没有异议,并将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关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我本人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二、我本人自上而下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在守法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做保护环境的良心当事人。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公众监督!
(投资经营的生猪养殖场)经营者: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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