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法院发布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5-06-26 09:27:17 来源:阳江日报

毒品犯罪以隐蔽的链条、暴利的诱惑、残酷的代价侵蚀个人健康、家庭幸福与社会根基。

阳江法院发布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阳江日报
编者按

毒品犯罪以隐蔽的链条、暴利的诱惑、残酷的代价侵蚀个人健康、家庭幸福与社会根基。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传统毒品未禁绝、新型毒品更多样、犯罪手段更复杂、次生犯罪更突出”的复杂态势,我国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以法律利剑斩断黑色产业链。在今年6月26日第38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六个典型案例,旨在以案例为镜、以法律为纲,镌刻全社会对毒品危害的深刻认知,凝聚全民禁毒的磅礴力量。

■ 文字/符丽云 麦安华 刘彩虹 杨瑾一 陈雅倩
1 重拳打击家族式恶势力贩毒——陈某奖等7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4年期间,陈某奖、陈某飞两兄弟,陈某乐、陈某祥两兄弟等7人在阳西县沙扒镇某村一带形成了以贩卖毒品为主要犯罪活动,以打架斗殴作为扩大影响力手段的恶势力组织。该恶势力组织的贩毒网络涉及人员广、资金数额大,扰乱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24年1月30日,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奖,缴获可疑粉末状毒品12包共354.41克(经检测含依托咪酯、咖啡因成分),在陈某飞家中缴获4包含依托咪酯成分毒品共132.09克。经查证,该组织向他人贩卖毒品依托咪酯达550余次。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奖等7人为贩卖毒品非法牟利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其中,被告人陈某飞、陈某奖、陈某乐、陈某亮是主要成员,被告人陈某祥、李某珉、卢某诗是积极参加者,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据此,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奖等7人有期徒刑十六年四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近年来,家庭式贩毒已经成为毒品团伙犯罪的一大特点,本案就是一起家庭成员通过共享客源等方式不断扩大毒品烟粉销售网络,在区域内垄断性贩毒,且具有恶势力组织性质的贩卖毒品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不仅对恶势力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依法予以重判,坚决铲除其经济基础,斩断其“利益链”,还对参与毒品犯罪的家庭成员进行了严厉惩处,从重打击其毒品犯罪行为,体现了对恶势力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毒品犯罪和恶势力犯罪的蔓延。

2 坚决遏制销售“类毒品”制品犯罪——许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至8月,许某在明知“1,4-丁二醇”会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协助黎某、卢某贩卖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1,4-丁二醇”的“甜甜”饮料。黎某和卢某负责出资、生产和联系买家,许某负责送货及收钱,从中获利。许某销售有毒、有害物质“甜甜”饮料不少于18瓶,销售金额不少于1300元,个人获利不少于1182.16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他人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为他人提供帮助,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许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1182.16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1,4-丁二醇”是一种化工原料,进入人体会通过代谢转化为“γ-羟基丁酸”,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此类物品尚未列管,具有成瘾性、致幻性等,滥用会导致心血管损伤、精神异常甚至死亡,严重威胁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不法分子通过网上采购原料,自行制作成“甜甜”饮料对外销售,使得此类制品逐渐成为吸毒人员的毒品替代品,在毒品市场中流通泛滥。本案提醒社会公众,要正确认识毒品及毒品替代品的危害性,不要误认为尚未列管、仅协助销售行为不构成犯罪,切勿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而使自己深陷囹圄。

3 “零容忍”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行为——刘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刘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24年8月至9月,刘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向未成年人黑某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共价值3368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依托咪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以未成年人为贩毒对象,且多次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猎奇心理强、自控能力弱、法律意识淡薄,对毒品的危害性认知不足,容易受到毒品的侵害。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重惩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4 强力震慑以贩养吸行为——项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项某吸毒成瘾,为以贩养吸,在2023年1月至5月期间,先后向杨某、梁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70次,收取毒资合计24235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项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170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项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项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4235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海洛因作为一种传统毒品,具有极强的成瘾性,一旦沾染,吸食者往往难以自拔,对身心健康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本案中,被告人以贩养吸,一方面自身深陷毒品泥沼;另一方面,其多次贩卖行为,使毒品流入社会,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多次贩毒的,予以从重处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和零容忍原则。

5 严惩吸毒引发的次生犯罪——施某强奸、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人施某、林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车某、关某相约到酒店开房吸食依托咪酯。四人在吸食电子烟后均出现意识模糊、不清醒情况,后施某趁车某意识模糊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施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依法对施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毒品不仅会摧毁、破坏吸食者的身心健康,而且因吸毒需要巨额经济支持及毒品本身的致幻作用,极易诱发盗窃、抢劫、赌博、强奸等次生犯罪,本案就是一起因容留他人吸毒而引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广大人民群众要远离毒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因接触毒品而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6 从严惩治“毒驾”与“酒驾”——李某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30日,李某在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和饮酒后驾驶小汽车,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经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主动到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毒驾+酒驾”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吸毒和喝酒对驾驶能力造成严重损害,包括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视觉模糊等,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巨大威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切勿沾染毒品并驾驶车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依法审判,体现了法律对酒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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