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日报讯(记者/王静)近日,《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意见》明确,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努力促进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意见》提出,要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渠道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和产业发展等情况,动态确定、调整工作目标。逐步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应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职住平衡,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意见》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对象主要为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其具体准入和退出条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允许优先向本单位、本园区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承租人享有同地段商品住房居民同等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待遇。
《意见》提出,在土地、财政、金融、税费等政策方面,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等方面予以支持。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积极申请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专项债券,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
《意见》提出,简化审批流程。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全面落实“部门联动、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要求,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联合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授权本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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