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思明法院发布的一则调解案例显示,66岁的魏阿婆存了27年的2万元定期存款取出时,由于存单上未标志自动转存,获得利息不到5000元,导致存的养老钱“缩水”。假如银行执行自动转存,魏阿婆获得利息差值超2.8万元。
法官从卷宗里不起眼的取款凭条入手,发现银行系统里并没有为魏阿婆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最后,在法官与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消费者保护工作站驻站银行调解员的合作下,银行和魏阿婆达成以一年期自动转存总利息收益为限的人文关怀金补偿方案。
界面新闻采访了解到,“自动转存”业务,源于1992年修订的《储蓄管理条例》。随着时代的变迁、科技的进步、监管政策的变化,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不自动转存、自动转存1-3次和自动转存无限次。
魏阿婆的存单横跨手工转电子时代。自动转存业务究竟是谁的义务?为何银行存在不合理之处?
1997年,魏阿婆在银行存入定期存款2万元,银行开立2张手工存单为凭。直到2024年底,魏阿婆才前往银行要求支取存款。让她吃惊的是,银行工作人员在结算后仅仅支付给她不到5000元利息。
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说:因为存单是早期手工开具的,存单上未标志自动转存,所以未约定自动转存的部分按活期计息。
但魏阿婆表示,她记得当年存钱时是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她“到期不用管,我们会帮你续上”,这才放心把钱存了进去,从没听说还要另外再转存的,银行必须补偿给她自动转存应得的利息差。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魏阿婆多次向监管部门投诉。虽经调解员多次介入调解,但双方分歧严重,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她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按自动转存应得本息的差额2.8万元。
自动转存业务是谁的义务?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自动转存业务是谁的义务。
魏阿婆认为,银行应根据客户意愿办理自动转存业务,而且其他金融机构在类似情况下通常也会为客户办理自动转存。但在长达27年的时间内,银行均未办理也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严重侵害了她的权益。
可银行认为,银行作为公众机构,其操作必须具备充分的法律及合同依据。由于存单约定的存款期限为一年,并未载明“自动转存”及相关信息,银行并无为储户办理自动转存业务的法定义务,更没有提醒办理的强制性义务。银行的依据是《储蓄存款条例》,用“约定优先”的条款据理力争。
法官注意到卷宗里不起眼的取款凭条,上面记载着2024年12月支取时的本息总额是2.4万余元。这个数字的一大疑点是,既不如银行所说的按活期计息那么少,可如果按27年持续转存应得的利息总额来算,又远远不够。
法官与驻站银行调解员针对这一疑点进行了深入分析,在与银行负责人确认核实后,终于查明了纠纷的来龙去脉:
原来,2003年银行电脑系统上线时,银行曾为魏阿婆办理了定期存单手工转电子的转换操作。在1997年至2003年的手工存单期间,银行都按照定期存款一年期自动转存的规则为魏阿婆办理计息。然而,在2003年将手工存单转换为电子存单时,工作人员漏了这关键一步!在系统里并没有为魏阿婆办理自动转存业务,因此导致同一笔业务在手工存单和电子存单阶段,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计息方式。
由此,在法官和调解员的主持下,银行和魏阿婆达成以一年期自动转存总利息收益为限的人文关怀金补偿方案。 据《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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