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日报讯(记者/吴晓霞)记者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6月起,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连续5个月领取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根据相关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参照广东省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新业者,都应当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目前,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同时,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此外,根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与工资福利科负责人提醒,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如满足发放条件,但用人单位不依法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或通过致电12333、12345进行投诉,可由县级以上人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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