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法院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2020-09-21 10:32:38 来源:阳江日报

近年来,阳江法院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把开展涉“三农”司法审判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阳江法院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阳江日报

编者按

近年来,阳江法院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把开展涉“三农”司法审判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依法妥善审理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以农村群众能够理解、感受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助推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走出“有规划、有人才、有产业、有文化、有活力”的具有阳江特色的乡村振兴道路,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1

被告人罗某等人贪污案

——依法严惩非法套取扶贫资金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2010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罗某、黄某、李某与林某(另案处理)组成扶贫“双到”工作组,被派驻到阳春市某村委会开展扶贫工作。期间,四人利用职务之便,以需要工作经费、应付扶贫考核、参观旅游等为借口,套取扶贫资金进行私分,侵吞扶贫资金106000元。2015年1月,到案后,罗某等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所得涉案款。

【处理结果】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黄某和李某开展扶贫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扶贫资金私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罗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阳江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典型的职务犯罪。精准扶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需要,打好脱贫攻坚战是实施振兴战略的优先任务。本案中,罗某等人不仅没有履行好自身工作职责,不以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还将扶贫资金作为渔利对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困难群众的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巩固强化“不敢腐”的高压态势,确保扶贫资金的有效使用,真正惠及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助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案例2

钟某贪污、受贿罪案

——严厉打击征地领域涉农腐败犯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钟某是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人民政府干部,2014年至2017年为挂点某村工作组成员。在驻村期间,阳东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区建设需要在某村开展征地工作,被告人钟某作为征地工作组成员在附着物补偿工作中,通过虚报补偿面积的方法骗取国家征地款374000元。同时,帮助他人协调某村的征地及施工牟利事宜,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万元。

【处理结果】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家征地款37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钟某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农村建设征地中骗取国家补偿的职务犯罪案。征地工作的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群众的利益,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监督作用,对违法虚报获取征地补偿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凸显司法权威,保障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助推乡村振兴进程。

案例3

被告人黄某全等贪污罪案

——以司法利剑斩断伸向农村专项资金的黑手

【基本案情】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黄某全利用自己任某村委会书记职务便利,伙同其他7个村干部,套取相关部门下拨该村委会的300户指标农村户厕改专项资金及改造自然村公厕的资金共9万元,并冒充农民签名领取该资金。2008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某全等8人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发放种粮直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工作便利,虚报种粮补贴面积,共计骗取国家种粮补贴45696.27元归个人使用。

【处理结果】江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全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厕改专项资金和国家种粮补贴,已构成贪污罪。根据被告人黄某全等8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至10000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本案系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典型职务犯罪。国家推出了一系列强农惠农的政策,既可以让农民群众直接感受到国家、政府对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关心照顾,也在增强农民群众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全等8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套取专项资金、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补助,不但破坏社会公平正义,而且让真正应该补贴的地方得不到应有的补助,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困难群众的利益。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套取、冒领农村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依法保障国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助力精准扶贫,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

案例4

被告人关某钦等人开设赌场案

——严惩乡村赌博犯罪助推乡村文明

【基本案情】被告人关某钦、关某月等人为了非法牟利,于2018年10月份开始在位于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某村委会的巷道内开设赌场。上述被告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赌注从20元起,上不封顶,每局从赌局中抽取20元至50元不等的“水钱”作为赌场的收入。

【处理结果】江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钦、关某月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关某钦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关某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追缴两人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法打击在农村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件。脱贫攻坚、乡村振兴需要乡风清新、民风淳朴,杜绝不劳而获的懒根思想,集中打击、严厉整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行为势在必行。赌博不仅危及家庭和谐幸福,还可能败坏家风乡风,滋生违法犯罪,影响社会稳定,销蚀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打击赌博犯罪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强力挤压赌博活动违法犯罪空间,有效遏制了农村赌博风气蔓延的势头,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对构建法治乡村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5

叶某诉阳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保护饮用水源守护乡村绿色发展

【基本案情】2000年8月,叶某与阳西县新湖水库管理处签订合约,在新湖水库北干渠某处约250亩水域养殖,合约期限30年。2015年2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粤府函〔2015〕17号,将阳西县程村镇新湖水库划为饮用水源保护区。2017年7月20日,阳江市人民政府作出阳府〔2017〕50号,确定阳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叶某从事畜禽养殖业的区域在禁养区范围。

2017年7月26日,阳西县环保局发现叶某在禁养区养鱼和养牲口的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叶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叶某在2017年8月25日前停止违法养殖行为。由于叶某拒不停止养殖行为,阳西县环保局对叶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叶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叶某的养殖行为在2017年7月20日阳江市人民政府划定畜禽禁养区前,并不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但在2017年7月20日阳江市人民政府将阳西县程村镇新湖水库流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后,叶某仍然在该区域从事畜禽养殖,显然违反了该规定。因叶某拒不停止违法养殖行为,阳西环保局对叶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叶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阳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典型案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关乎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监督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本案中,叶某从事养殖确实是履行合同的行为,但公民在履行民事合同的同时亦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宜居是乡村振兴的根本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营造不敢污染、不愿污染的法治环境,保护乡村生态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升乡村绿色发展的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案例6

关某诉红丰镇某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鼓励和支持农村土地承包保护生产积极性

【基本案情】1995年2月,某村委会与非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某、第三人林某分别以甲方、乙方的名义签订《承包土地果林合同书》,双方约定乙方承包涉案200亩坡地果林,承包期50年(1995年2月至2045年12月底止)。签订合同后该涉案土地及果树交付使用,原告关某、林某在涉案土地上做了大量的投入。期间关某与林某分面积经营该土地,后林某转让其全部面积给关某经营。

2012年3月,原告关某把上述承包的土地及果树中的170亩转租给案外人,双方签订了《租赁土地合同》,被告某村委会也在合同上盖章,同意转租该土地。2019年,被告以原告没有缴交全部的租金为由要求收回该土地,后经某镇政府调解无果,原告遂于2020年4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第三人与被告于1995年2月签订的《承包土地果林合同书》有效。

【处理结果】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承包土地果林合同书》,虽然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在签订该合同时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该合同系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之前订立的,且该合同自订立之日起至起诉时已超过一年,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稳定的原则,故该合同宜认定为有效合同。法院依法确认原告、第三人与被告于1995年2月26日签订的《承包土地果林合同书》有效。该案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农业承包纠纷案件的增多,不仅影响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也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尚未到期的农村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利于保护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农村的稳定。人民法院坚决服从、主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大局,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和其他与农村经济相关的涉农案件,让广大农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服务的便捷高效、司法保障的充分有力。

案例7

黄某与游某、梁某相邻通行纠纷案

——兼顾情理法度保障正常通行权

【基本案情】黄某、游某与梁某为同村村民。梁某的楼房建在靠近公路的第一排、黄某的楼房建在梁某的楼房北后侧的第二排,两家楼房之间是游某的田地,相距约三十米。黄某平常一直经由梁某屋边及游某田地出行。除此路线外,黄某屋后的小路和屋前的田基可通往村中大路,但该路线仅可供人行使,不能通行摩托车等机动车。因生活生产需要,游某和梁某将通道阻塞,以致黄某不能如常出行,黄某遂提起通行权纠纷。

【处理结果】阳春市法院一审认为,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原通行的路线是历史形成的唯一通道,不予支持黄某请求通行的诉请。阳江中院二审认为,虽然黄某可从其他路线通往大路,但该路线只能供人行走,不能通过摩托车,即不能满足目前一般人正常生活的通行需要。黄某一直经由游某和梁某的土地通行,已形成一定的通行习惯,综合考虑便利性及经济性,遂改判游某和梁某保留一定的通道给黄某通行,并判令黄某对利用游某土地造成游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典型意义】本案系相邻不动产一方需利用另一方的土地通行而引发的纠纷。在农村,由于相邻通行问题关涉当事农户重大个体利益,往往会引发矛盾纠纷,从而影响农村和谐稳定。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案件中,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切实兼顾民情与法度以取得最佳效果。二审法院综合衡量黄某正常通行的需要和相邻另一方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确定游某和梁某保留一定的通道给黄某通行,更具合理性。随着时代的进步,机动车等交通工具的普及,人民法院审理农村相邻权纠纷时,对村民通行权的考虑也与时俱进,确保正常必要的通行权利得到保障,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文明和谐乡村建设。

案例8

吴某诉某置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被告某置业公司与第三人某公司约定“合作开发”建设某商品房建筑工程,第三人某公司与原告吴某签订总分包合同,将相关工程劳务项目发包给吴某施工。被告某置业公司终止与第三人某公司的“合作关系”后,涉案工程转由某置业公司继续开发建设。被告基于原告已承接相关劳务作业的事实,支付部分价款后,与原告先后两次签订协议确认尚欠原告劳务报酬款项,并约定以三套房屋抵顶尚欠原告的劳务报酬。因被告某置业公司收到上述三套房屋抵押贷款后,除支付了部分款项给原告外,其余款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原告,原告吴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及利息。

【处理结果】江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吴某作为自然人,并非劳务分包企业,不具备承接劳务作业的资质,其承接涉案工程相关劳务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其与发包方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虽然本案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是,考虑到此为原告作为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淡薄所致,对于原、被告确认的劳务报酬,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故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支付原告吴某劳务报酬及利息。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阳江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劳务合同纠纷案。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到城市建设中,为经济发展提供重要力量。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促进乡村安定有序发展大局。本案中,虽然原告吴某不具备承接劳务作业的资质,但其实际提供了劳务,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劳动报酬,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全面保护,彰显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司法担当。

■ 统筹/刘小婷     ■ 供稿/刘小婷  林静娴  谭丹红  梁效伟  梁凤桂  关万周  姜玉华  潘晓莹

展开阅读全文

网友评论

更多>>

专题推广

点击右上角打开分享到朋友圈或者分享给朋友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