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醉驾”新规也是精准执法
2019-10-10 15:51:57 来源:阳江日报

鞠 实醉酒后叫代驾行车至小区门口,车主接替驾驶进入小区的,今后在浙江不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10月8日,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下发的“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发现,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澎湃新闻10月8日)醉酒后小区内驾车到底算不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

“道路醉驾”新规也是精准执法
阳江日报

鞠 实

醉酒后叫代驾行车至小区门口,车主接替驾驶进入小区的,今后在浙江不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10月8日,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下发的“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发现,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澎湃新闻10月8日)

醉酒后小区内驾车到底算不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进而认定为醉驾并接受处罚,长期来虽然有一定争议,但本着对醉驾从严从重处罚的态度,就现有的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有关当事人基本上最终都还是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进而受到了相应的惩罚。这种执法方式虽然收到了较好的保障道路安全效果,得到主流民意的肯定和支持,但也无可否认的是,伴随而来的执法过于严苛、有偏左质疑等,也一直未断。

这种背景下,此次浙江高级人民法院等三部门在调研的基础上,不把醉酒后叫代驾行车至小区门口,车主接替驾驶进入小区的,通过下发会议纪要的形式,不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道路醉驾”新规,不但具有首个吃螃蟹的指标意义,而且是对刑事司法宽严相济政策实践的又一个有效体现,也是种精准执法。

众所周知,我们通常所说的酒驾,就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而对于何为“道路”,2011年4月22日修订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道路”应作扩大解释,即在机动车有条件在该地域范围行驶,并且该地域范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公共安全性,就应将该地域范围解释为“在道路上”。

由此可见,所谓道路,就是具有相对非常大的公共性、开放性。在这样的道路上醉驾,本质就是直接或潜在危害性大,且驾驶人一般具有较大的故意性、盲目性和明知故犯性质。但小区一般都是相对封闭的区域,所谓的公共性相对较小,因此不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也是有着较强的法律依据的。此外,从本次浙江推出的“道路醉驾”新规看,也是有着严格限制的前提条件,即只有醉酒后叫代驾行车至小区门口,车主才接替驾驶进入小区的,才不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进而免于认定为醉驾。

由此不难看出,浙江“道路醉驾”新规,已经有效考虑了驾驶人犯意不是很明显,并且事先采取有效措施(找人代驾)尽可能避免醉酒后驾驶的危害,或者说尽可能降到最低,社会失范影响较小,与传统意义上的道路醉驾故意、巨大危害等已经有了明显的不同、轻微等,能够起到原有严惩醉驾的重要目的——严格管制驾驶人,尽可能确保道路公共安全。

当然,这么说不是在为酒驾等危害道路安全行为张目,而是这样的新规,乍看起来好似是对以往道路安全执法上的些许放松,但却未尝不是对以往酒驾认定执法过严过重的某种纠偏,是对法律本意的更准确理解、掌握、执行,是对法律精神、依法执法的尊重和践行,是一种对民意有温度的及时回应。


展开阅读全文

网友评论

更多>>

专题推广

点击右上角打开分享到朋友圈或者分享给朋友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