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场黑名单被判侵权具警示意义
2019-09-24 09:57:33 来源:阳江日报

杨玉龙出租车司机离职后,公司将其列入黑名单,使其难以找到工作。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认定公司滥用黑名单制度构成侵害名誉权。法院提醒,黑名单制度作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存在一定合理性,但该制度的实施必须遵守严格的条件限制、程序限制和范围限制,不能以此为由随意侵害他人名誉权。(9月21日 新华网)据悉,黄某是南川区一家出租车公司聘用的出租车司机,后因出租车下线,双方终止劳动合同。但出租车公司总经理金某认为黄某不尊重公司办公室人员,便把黄某列入黑名单,并将信息发送给当地同行业仅有的...

滥用职场黑名单被判侵权具警示意义
阳江日报

杨玉龙

出租车司机离职后,公司将其列入黑名单,使其难以找到工作。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认定公司滥用黑名单制度构成侵害名誉权。法院提醒,黑名单制度作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存在一定合理性,但该制度的实施必须遵守严格的条件限制、程序限制和范围限制,不能以此为由随意侵害他人名誉权。(9月21日 新华网)

据悉,黄某是南川区一家出租车公司聘用的出租车司机,后因出租车下线,双方终止劳动合同。但出租车公司总经理金某认为黄某不尊重公司办公室人员,便把黄某列入黑名单,并将信息发送给当地同行业仅有的其他两家出租车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而上述公司的做法,显然给当事人带来了影响,致使其在应聘其他单位时受阻。

黑名单制度作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存在一定合理性,能够约束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队伍管理水平,但是黑名单制度在运用上并非可以随意。诚如此案件,该公司对将黄某被列入黑名单的信息未做任何范围限制措施,并将信息透露给了非本公司范围的不特定其他主体,从情理来看,显然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

根据《民法通则》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上述公司的做法无疑是对当事人的名誉权侵害。而法院因此判决出租车公司发布致歉函以恢复黄某名誉,并赔偿黄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可谓是咎由自取。

滥用黑名单制度也反映出企业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试想,此案件中的这家出租公司如果有着完备的黑名单管理制度,也定不会做出这样违法的事情。更何况“不尊重公司办公室人员,便把黄某列入黑名单”这样的纳入黑名单理由明显就很牵强。更进一步来讲,如果这种黑名单可以肆意添加人员及泄露员工个人信息的话,无疑是对员工隐私权的不尊重。

同时,诚如此前有媒体对职场黑名单的评论,由于制定不受中立机构监督、缺少公共考量制约,资方自编的黑名单难以确保不伤及无辜。诚如其言,黑名单制度虽属于“家规”,但也不能逾越法律行事,在运用上,一则应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二则黑名单也不能无边界“泄密”,正所谓不能以合理性价值为由豁免违法性。


展开阅读全文

网友评论

更多>>

专题推广

点击右上角打开分享到朋友圈或者分享给朋友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