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快递保价潜规则不只修法这条路
2019-07-30 10:00:38 来源:阳江新闻网

也不符合保价多少就赔付多少的一般认知

破除快递保价潜规则不只修法这条路
阳江新闻网

余明辉

保价2.1万元寄的根雕摆件受损最多只赔5000元;保价4000元寄的电脑受损只赔800多元;保价3000元寄送的游戏主机板显卡槽损坏,却以收货后超过24小时才申请理赔为由不予赔付……当消费者满心欢喜打开期待已久的快递包裹却被里面损坏的货物泼了一盆冷水时,一些快递公司非但没有像被期待的那样担责并赔偿、给消费者安慰,而是告诉消费者:“不好意思,所谓保价,其实不是完全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的。”原来,目前快递公司提供的保价服务并不等于保险,也不符合保价多少就赔付多少的一般认知。(7月29日《工人日报》)

对此,专家表示应尽快完善法律或制订行业标准,以解决当前消费者维权难现状。应该说,这非常符合目前的主要法律缺陷现状。因为按照我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和《快递服务》等规定,并没有专门针对快递损坏、丢失等方面“保价”的具体规定,而目前国内快递企业实施的“按报价比例赔损”中有关“保价”的条款,都是企业自主制定的服务条款。

问题是,打破快递企业“按报价比例赔损”“潜规则”,是否就只有修法这一条路呢?笔者以为,这并非唯一路径,而且就修法相对来说时间“漫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分不能耽搁来说,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无疑也是一条“捷径”。

众所周知,目前不少实施“按报价比例赔损”“潜规则”的快递企业,一般不会向消费者主动解释和充分说明其所谓的“保价”到底是什么意思,从而让不少消费者误以为“保价”就是一旦发生损毁,就要按报价额度足额赔偿损失,从而心甘情愿购买相关“保价”服务。此外,在目前大部分快递服务实际进行网络签单经营的情况下,不少经营者把相关“保价”等条款都设置为默认选择条款。

如此,不明示、不说清、暗地默认勾选,无疑都与我国《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等规定不相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依法应予以制止。

同时,我国《消法》等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但实际中,快递企业在快递单上列举的条款内容,尤其是实施所谓的“按报价比例赔损”规定,明显减轻了自身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依法其内容不但不具效力,而且也是应该被制止甚至被处罚的。

由此可见,只要这些法规执行到位,所谓快递企业“按报价比例赔损”“潜规则”是没有随意实施空间的,客户也不会因此烦恼和遭受损失、权益侵害等。

要明白的是,“按报价比例赔损”对快递企业来说,也许能获得一时的利,但却伤的是快递业长久健康发展的根,会制约快递业进一步的发展空间,应该自觉抵制;而对有关执法等部门而言,这则涉嫌多重违法,需要综合协调、多方综合发力执法,在直接的快递业“保价”规则没有出台前,也一样能最大限度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行业发展也能尽可能行驶在健康快车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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