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先生问:2012年1月,我因外出打工,就口头通知村委会交回2亩承包地,任由村委会处置。村委会随后将这2亩地发包给郑某使用,并在郑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流转登记表中予以登记。不久前,我回到家乡准备搞养殖业,并要求村委会和郑某返还承包地。而村委会和郑某认为,我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交回承包地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胁迫、欺诈的情形,因而拒绝返还。请问,我现在还能要回这2亩土地吗?
潘家永律师答:村委会和郑某应当返还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于一般的承包关系。农户一旦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的是具有身份性质的物权。由于这种物权是承包人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所以有关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法律程序很严格。《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为自愿交回。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本案中,虽然你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没有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承包经营权,因此不得认定是自愿交回和村委会曾将此土地依法收回。相应地,村委会将此土地“发包”给郑某耕种的行为因违法而应当认定为无效,村委会和郑某应当将2亩土地返还给你。
鉴于村委会和郑某不同意返还,你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调解解决,或者向所在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如果村委会和郑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你是“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的,那么仲裁机构和法院会依法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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