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接替代驾开进小区 在广东照判危险驾驶罪
2019-10-11 08:56:48 来源:金羊网

关于醉驾入刑标准“松动”的各种消息,总能引发社会关注。

醉酒后接替代驾开进小区 在广东照判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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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醉驾入刑标准调整惹争议。车主们别轻心别侥幸——

金羊网记者 董柳

关于醉驾入刑标准“松动”的各种消息,总能引发社会关注。

近日,浙江多部门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明确: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该政策在网上引发热议,网友有弹有赞。

记者发现,在广东,行为人在小区停车场内醉酒驾驶以及醉酒后接替代驾开车进小区等行为,均不影响法院对其作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专家提醒,酒后找代驾,一定要“送佛送到西”,切莫半途而止酿成“大错”。

接替代驾开车进小区也算醉驾?

在广东,醉酒后接替代驾开车进小区或者在停车场内挪车等行为,均不影响法院对其作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公布了11宗广东法院判决的这类危险驾驶罪案件。

2016年4月15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赖某酒后聘请代驾司机陈某驾驶其妻子名下的粤B号牌小型轿车从深圳市盐田区海鲜街某酒楼门口到环梅路66号某小区。陈某将车开至该小区闸口外停车,后由赖某自行驾驶车辆驶入小区停车场。赖某随后在停车时,车头与停放在停车场内的其他粤B号牌小型轿车发生刮碰。对方车主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处理事故时怀疑赖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52mg/100ml。鉴于赖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深圳法院一、二审均判定赖某犯危险驾驶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为了将车交给代驾,醉酒后挪车的行为也不影响法院对其作危险驾驶罪的定罪。

2017年7月27日晚,兰某与黄某等人在珠海市香洲区一餐厅饮酒聚餐后,由黄某通过其手机App叫了代驾人员许某。在许某赶赴餐厅途中,因该App无法定位兰某停放车辆位置信息,兰某于是将停在该餐厅后面小区停车场的粤C号牌小汽车驾驶至该餐厅门口等待,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检验鉴定,兰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mg/100ml,属醉酒驾驶。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认为,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兰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其系因车辆停放地点与手机App定位地点不符而短暂驾车,车辆行驶距离短,主观上有规避车辆继续上路行驶的心态,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兰某犯危险驾驶罪。

小区停车场算不算“道路”?

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小区里的道路或小区停车场是否属于“道路”成为关键。

广东法院公开的多宗判决显示,在小区道路上或小区停车场醉酒驾驶,亦不影响对行为人作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

今年3月24日晚9时许,市民孔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96.7mg/100ml)驾驶粤A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观景路出御湖街西58米地下停车库发生交通事故。一审法院判决孔某犯危险驾驶罪。

孔某上诉认为,事发地下停车场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公共停车场,依法不足以认定其犯危险驾驶罪。他的律师提出,案发地不属于道路安全交通法所列“道路”范围,对孔某交通事故行为不适用道路安全交通法。

就居民小区停车场的法律性质问题,广州中院二审指出,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另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也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广州中院认为,根据以上规定,车辆无论是道路以内还是道路以外,无论是交通事故还是通行事故,在居民小区内道路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均应当由交警部门处理。居民小区在内部就是一个“小社会”,住户人数众多,小区内路段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共性,车辆在小区内行驶引发的事故不断增加也是不争的事实,同样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停车场是道路的自然延伸,内部由车位与通道组成,还有通道与外界道路相连,设有交通标志,司机和行人在停车场内驾驶和通行同样要遵守交通规则。居民小区停车场无论是实行开放式、半开放式还是封闭式管理,均属于道路范畴,车辆在停车场内发生事故,应由交警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处理。广州中院二审认定孔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驾一律入刑”有所松动?

据了解,一方面,醉驾类案件数量仍在高位运行。今年1月-6月,广东共查处酒驾64736宗、醉驾17569宗,分别增长22.58%、25.59%。最高法发布的上半年审判执行工作数据显示,上半年各省(区、市)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占比最大的五类罪名中,危险驾驶罪位居首位。

另一方面,多地出台了部分醉驾案件不起诉标准。例如,除了浙江出台的上述政策,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日前表示,该院在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中引入社会公益服务考察项目,通过组织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须符合血液酒精含量130mg/100ml以下、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等七个条件)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并对其进行自愿性、积极性和成效性等的综合考核,作为是否认罪悔罪、给其改过自新机会的评判标准,从而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醉驾一律入刑”似乎有所松动。那么,该如何正确看待醉驾入刑?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认为,现实生活中,醉酒驾驶的情形多种多样,存在很多特殊情况,一律以醉酒程度为标准入刑,确有不合适的地方。量刑要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评判,有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不是很严重,且情节很轻微,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角度看,也不宜以醉酒程度为唯一依据。

他介绍,最高法《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彭新林说,司法机关不起诉、不予定罪处罚,只是刑事程序的终结,行为人仍会受到治安处罚等其他处罚。因而,酒驾醉驾仍然成本巨大,不能对其后果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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