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十八

信用卡欠款未提醒导致信用记录不良
2020-02-26 09:47:53 来源:阳江日报

案情简介投诉人称其于2013年办理了A银行生意人标准借记卡,从该卡转出10万元,每月5号按时还款3500元左右。2018年再次将额度提取现金,但投诉人称不清楚此次提款需计利息,一直未收到该行提示信息,

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十八

信用卡欠款未提醒导致信用记录不良
阳江日报

案情简介

投诉人称其于2013年办理了A银行生意人标准借记卡,从该卡转出10万元,每月5号按时还款3500元左右。2018年再次将额度提取现金,但投诉人称不清楚此次提款需计利息,一直未收到该行提示信息,因此每月仍按3500元还款。直至2019年7月,投诉人申请办理房贷业务,才发现该卡存在还款逾期记录。投诉人向A行工作人员咨询相关情况,无果。

投诉人认为A行未及时向其提供账单服务及提示逾期还款信息而造成征信不良记录,因此要求A行为其消除该不良记录。    

协会处理过程

A行工作人员查询了投诉人的贷款信息与征信信息。系统显示,投诉人在2013年共发放了4笔贷款,贷款总金额为10万元。其中,征信信息显示, 2013年12月、2014年3月、5月、8月、9月、10月均在6号还款,未按合同约定每月5号还款日进行还款,因而造成逾期记录,且A行系统记录有对投诉人的催收记录,同时显示已发生对账单,非该行未通知客户还款造成。投诉人在2018年10月重新发放已还额度后并未存在逾期记录,因此投诉人的征信逾期记录为其自己原因造成,银行不能因此而随意修改信用记录。

协会回访投诉人,其表示已清楚造成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的具体原因,并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1.银行应向消费者提供账单及对账服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提供对账服务。”该行已按规定向投诉人发送对账单及还款提示。

2.银行是否按时发送账单这一条件并不能成为消费者逾期还款的理由。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同中均有类似条款:“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偿还欠款。”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消费者在未收到银行对账单的情况下,仍应履行还款义务。作为信用卡持有人,消费者应当明确知晓其信用卡还款日期,并且有多种渠道可主动查询对账信息,银行未发送账单与消费者未按期履行债务偿付义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消费者没有收到账单不能作为其不了解信用卡债务情况、不须承担逾期还款责任的正当理由。但实际生活中很多消费者未养成主动查询了解欠款情况的习惯,还款依赖于账单或短信提醒。

3.银行在向征信机构报送不良信息前,应告知消费者。《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本案例中,银行未按《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来执行不良信息采集的规范流程,在信息上报前未告知消费者本人。

但在实际操作中,“事先告知义务”如何履行存在争议,原因在于,《征信业管理条例》中未明确规定事先告知的时间、方式,缺少细化标准。目前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都有类似条款:“甲方授权乙方将本人的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等不良信息)提供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行认为该条款即满足了事先告知的要求,无需对发生的每一条不良信息一一告知。此外,《征信业管理条例》也没有对未事先告知的信用信息是否有效作出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该条款并未明确未事先告知的个人不良信息是否有效,消费者是否能依此要求银行进行更正或撤销。    

案例启示

1.金融消费者应养成主动查阅银行账单的良好习惯,在使用信用卡时,应牢记账单日及还款日等重要信息,主动查询个人账单以便及时还款。应重视个人信用状况,定期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

2.商业银行应主动强化告知提醒服务。在实际工作中,银行以客户众多、数据量大等为由,一般不想客户逐一提供不良信息采集告知义务,导致大部分消费者直到向银行申请授信或者办理其他业务时才知道自己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这无疑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当交易权利。为更有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银行在向征信机构报告不良记录前,应进行重点告知或提醒。

     3.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征信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征信业务规范,出台实施细则或相关办法,明确“事先告知”的时间、方式、具体要求,同时明确未事先履行告知义务而提供的不良信用信息是否有效,确保消费者的信用信息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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